3月28日,申请执行人胡先友、徐世玉、张文中来到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廉洁刚正”的锦旗送到该院执行庭庭长李学光和执行员尹思洋的手中,感谢该院执行庭九个月来的不懈努力,为含其在内的13名个体经营户执行回了30余万元。
胡先友、徐世玉、张文中等13名申请执行人均为个体经营户,于2003年分别与被告黄石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黄石市市场发展管理中心签订了《黄石市中心购物广场货位租赁合同》开展经营活动,租期八年。合同期满后,被告以交纳“承租资格费”为续签铺位租赁合同的条件要求上述经营户每人交纳25000元。2015年6月,黄石市中心购物广场进行消防整改,双方终止合同,不再续签。随后,该13名个体经营户不满管理中心的做法,将黄石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黄石市市场发展管理中心诉至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承租资格费2.5万元。
2015年12月8日,该院依法分别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黄石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黄石市市场发展管理中心连带返还13名申请执行人的承租资格费。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规定事项,2016年7月,13名原告逐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执行员尹思洋多次走访调查,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并组织双方调解,经过长达九个月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