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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房产擅挪商用近十载 人民法官定纷止争矛盾终了结

发布时间:2017-11-08 09:06 来源: 阅读:350

“被告下个月再偿还最后一次款,这个案子就能真正意义上的圆满结案了。”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朱法官安心地说道。一栋楼房引发的矛盾,困扰了近十年,正在当事人以为这段积累已久的恩怨纠葛再无可能被化解时,法院的公正审理和法官的倾力调解让他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原告黄石市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根据原市规划局审定的某小区总平面图,其大门两边有管理室、休闲会所两栋共计面积618.2平方米的房屋,其设计本意是为广大业主使用、共同共有。2008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他手段将该两栋房屋变更为907.2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中心,并对外出售获取利益。原告知晓后,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书》,并规定被告需在三个月内收回其中一栋已售给第三人作为酒楼使用的面积达446.4平方米的房屋归还给原告,作为小区物业用房。但因所涉房屋已经出售易主,被告无法收回,导致《调解协议书》无法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为还原案件事实,承办法官秉着公正的原则,在对举证责任进行充分释明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双方收集证据,多次组织双方到小区现场勘查,并现场交换协商意见,使双方充分认识到案件的客观事实,正确面对解决争议事项的客观现实情况。同时,引导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反映小区业主的诉求,让其充分意识到自己背负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向原告说明被告目前的实际情况,希望原告能在被告支付经济赔偿的期限上予以宽限。历经几个月的调解工作没有白费,朱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让被告充分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错误,愿意承担责任做出补偿,原告也同意谅解被告,根据被告的履行能力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赔偿业主的经济损失。

2017年4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在互相体谅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小区全体业主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88万元,分三次付清。目前,被告已在规定期限前主动付清前两次款项共计268万元,剩余的120万元将于2017年12月15日前付清,一件长达近十年的纠纷就此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