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被执行人费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
2013年8月28日,被告黄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经理费某(甲方)以及阳新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周某委托原告刘某(乙方)帮忙,在黄石市江北管理区新建一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刘某同意,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刘某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帮助费某、周某在江北管理区购买或租赁一块30亩左右的地皮,以供应建一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之需,同时在江北管理区土地上新建一家混凝土搅拌站。搅拌站动工后,根据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由费某、周某两人共同出资十万元现金,为刘某买一辆小轿车。2015年2月16日,被告费某以其新建的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义向刘某转帐存入20000元,余款以经济困难为由未支付,双方故而成讼。
2017年6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费某向原告刘某支付剩余报酬80000元,但被告久未履行义务,刘某遂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员多次尝试与被执行人沟通,但一直未能成功与其取得联系。2018年6月26日清早,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员早上7时许便来到黄石港区万达附近某小区,寻找被执行人。经过一番查找,执行员终于打听到被执行人详细住所,并成功将其拘传至法院。在与被执行人的沟通中,执行员耐心向其释法说理,希望费某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既是诚信的缺失也是对法律的藐视。但费某并未意识到错误,仍以拿不出钱为由推脱。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费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6月26日下午,费某被依法送往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