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石港区法院向伪造重要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黄某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黄石港区法院首例运用罚款措施制裁虚假诉讼的行为。
2014年元月,案外人赵某通过黄某向陈某放贷10万元,冷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予以签字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没有按时还款,且无法取得联系,赵某遂将陈、冷二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保证人冷某承担连带责任。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作为借款中间人的黄某,见财起意,将手中持有的2014年元月赵、陈、冷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复印,并将借款人改成了黄某的妻子袁某。今年9月,黄某持此伪造的证据,以妻子袁某的名义将冷某诉至黄石港区法院,企图利用法院裁判获取不义之财。案件承办人向法官,在拿到证据材料后,凭着敏锐的职业嗅觉,很快察觉出此份证据存在问题。于是,她立即打电话给黄某,提醒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否则不仅要承担败诉风险,还可能面临处罚。面对法官的善意提醒,黄某却一口咬定证据是真实的,愿意承担法律后果。慎重起见,向法官将情况分别向庭长和分管院长进行了汇报。在征得查实证据、严肃处理的处理意见后,向法官找到了被告冷某和当年赵某、陈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经过仔细询问当事人和比对证据材料,基本可以证实黄某提供的此份证据系伪造的。为了再给黄某一次改正的机会,开庭审理前,向法官再次当面警告黄某,不得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诉讼,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但黄某不但拒不悔改,坚持要开庭,态度还十分恶劣。庭审过程中,被告冷某当场拿出了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伪造的证据,黄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败露,当庭承认了自己的确伪造了证据,企图获取不义之财。
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黄石港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向黄某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