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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法院齐心共力 百万借款一次履行

发布时间:2019-01-22 16:08 来源:研究室 阅读:369

“谢谢黄石港区法院法官,也谢谢咸宁市中院,钱我已经收到了!”1月21日,收到890万元案款的当事人伍某某,欣喜不已。而这也是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执行的结果。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湖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伍某某借款本金890万元及利息43000元,并支付有关利息,肖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4月,执行立案后,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同时,迅速全方位展开了对其财产的查控措施。幸运的是,经过一番努力,执行员首先便一把抓住了被执行人“命脉”,查得其名下的7处土地,并在第一时间对此批土地使用权予以了查封。这一关键举措,也为今后案件的执行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后,随着被执行人资产的逐个“露头”,其名下房屋、小车、公司股份等,无一幸免,均被该院“一网打尽”,以查封和冻结手段有效控制。

焦头烂额之下,另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与武汉市某区农业委员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也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下,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数额巨大,而涉及重要财产即湖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一片土地,早在2015年便已被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首封,咸宁市中院只得对该土地及地上构筑物、附属物予以轮候查封,无形之间给案件造成了一定难题。

考虑到如能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圆满执行,其执行标的可覆盖申请执行人伍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全部借款本金,为便于两起案件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黄石港区法院积极响应省高院部署,高度配合咸宁市中院执行工作,并应其商请,依法将该首先查封土地处置权移送至了咸宁市中院。取得对上述土地的执行权后,经咸宁市中院后期执行和公正主持,湖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区农业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涉案委托代建工程项目已经实际移交,工程拍卖款也由买受人全部支付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指定账户。因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为首封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咸宁市中院将执行处置回的款项首先清偿给了申请执行人伍某某。

2019年1月21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规将申请执行人伍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本金890万元全部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至此,在两家法院的协作配合之下,湖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涉的两起案件均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