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却因证据不足致使双方的借贷数额甚至借贷关系纷纷成疑。6月29日,在克服种种审理困难后,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何某多次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并要求王某将借款汇至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上。而后,被告何某并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至此,王某将其诉至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6万元,及原告因催讨借款、民间借贷过桥等所花费的各项费用损失102744元,合计862744元。
证据不足,外省调查取证
受案后,鉴于原、被告之间账目往来频繁复杂,且无相应借条、借款合同,在被告提供查询账目线索后,案件承办人远赴广西调取案外人关某的银行账号交易信息,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
诉求变更,诉争焦点增加
2018年3月8日,本案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亦表示原被告之间系借贷还是投资关系不清楚,遂本案诉争焦点亦增加到需确认双方财务往来的关系属性,随即审理工作也进一步增添了难度。
延期审理,只让证据说话
庭审结束后,由于当下的证据链仍不明确,承办法官认为调解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本案的化解,便积极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希望原被告能够相互沟通,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二人表示愿意协调本案。但至2018年4月底,被告却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有新的证据提交,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为获得完整证据链,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在取得新证据前,案件又无奈历经了两次延期审理。
梳理证据,公正永不延迟
6月25日,法院在收到被告邮寄过来的新证据材料后,经审查确认,对被告向原告借得借款45万元及双方确属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借款的有关诉请及被告的抗辩理由,由于证据不足,不予以采信。
6月29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8万元(上述45万元借款中,被告先已偿还27万元)。至此,该案审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