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生效之前,当事人要实现担保物权,必须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时间往往需要3个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诉讼周期则将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且需要按照诉讼标的额缴纳诉讼费,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诉累。新法生效后,按照其第197条的规定,当事人为了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就可以审结案件,且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既能快速解决纠纷,又能节约诉讼成本。
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刘某某涉案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某某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33661084.58元和利息2022318.4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009年3月31日,被申请人陈某某、刘某某因购房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某某支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3月30日,陈某某、刘某某以购买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随后,双方到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某某支行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同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某某支行依约向陈某某、刘某某支付了借款5000万元。截止至2014年1月30日,陈某某、刘某某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某某支行借款本金33661084.58元、利息2022318.40元,但陈某某、刘某某多次逾期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已严重违约,且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某某支行的催促下迟迟不还。于是,该支行向黄石港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陈某某、刘某某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某某支行为证明其抵押权利已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借款收据、说明等证据,陈某某、刘某某也予认可,符合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遂径直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