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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法院行政庭妥善处理一起医保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4-11-19 14:53 来源: 阅读:316

近日,黄石港区法院行政审判庭主动出击、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了一起医保退费行政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是一名重度残疾人员,原是黄石某保险公司的职工。2006年1月,李某与该保险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自愿选择了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方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至2014年6月。今年8月,李某得知2008年8月1日颁布施行的《黄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中有“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的规定后,认为自己属于全额补助的对象,故向市医保局申请退还自己从2008年至2014年6月缴纳的医保费用9000余元。市医保局则认为,该实施办法针对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项,而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项,李某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后自愿选择参加了各项待遇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更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故不能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财政全额补助,因此拒绝退还医保费。李某遂一纸诉状将市医保局告到了法院。

黄石港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接到此案后,考虑到李某是重度残疾人员、家庭条件又十分困难,于是秉着“维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理念,多次找到双方进行协调。分管副院长易扬还亲自带领行政庭负责人和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到市医保局进行走访,一边从法律角度晓之以理,向医保局的领导们阐明此案的法律关系,一边从情感角度动之以情,希望医保局能够考虑原告家庭十分困难的特殊情况特事特办,妥善解决此次医保纠纷。最终,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退还了原告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原告则撤销了对被告的起诉,一起医保行政纠纷案件就此得到了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