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借其新媒体平台,发布了三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希望以此教育警示企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切勿以身试法,以免追悔莫及。
在该三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占某因债务纠纷,执行标的额高达3441万元,经法院判决后,占某不按法院要求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反而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移登记到他人名下隐瞒财产,变卖车辆抵债,自行处置由其实际控制的置业公司租赁土地,并将租赁土地的转让款项挪作他用。经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造成人民法院多份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汪某因在法院执行期间,擅自将法院已查封的别克车作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10万元,又将查封的另一宾馆经营权以7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经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汪某在未偿还他人债务的情况下,明知其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然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抵押他人,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进行,且转让所得价款并未用于偿还被害人的债务,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杨某因多次罔顾法院要求其自行迁出涉案房屋的法律文书及公告,久居其中不肯搬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长期采取躲避等手段拒不执行,严重挑衅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2018年4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向黄石港公安分局移送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拒执罪的杨某已于近日被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