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潘桦驾驶小轿车行至黄石市湖滨大道中石油加油站路段时,与曹明驾驶后载王迪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曹明伤残、王迪受伤。事故发生后,潘桦驾车逃离现场。嗣后,曹明将潘桦及小轿车实际车主王容诉至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潘桦赔偿原告曹明305696.46元,王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4月18日,因被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曹明向黄石港区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也再无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致使多年来该执行案件因陷入“执行不能”僵局,一直无法结案。
曹明在该案交通事故后,造成二级伤残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常年瘫痪在病床需要陪护,其母亲的打工收入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曹明家境困难,且被执行人确系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2018年初,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在认定曹明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且经本人同意后为其申请司法救助资金。(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