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因一些琐事引发争执十分常见,产生积怨时,保持开阔的胸襟,遵从互谦互让的礼德,对化解邻里矛盾极为重要。清朝康熙时期,文华殿大学士、礼部尚书张英就曾写下“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诗句,最终成就“六尺巷”的美谈。然而,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因芝麻大的小事互不相让,反目成仇,甚至大打出手、武力泄愤,将普通的矛盾冲突推演成为刑事案件的事例却屡见不鲜。
2020年8月22日,家住黄石港区某小区的被害人袁某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前往楼上被告人黄某某的家中理论,二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乘坐电梯时与袁某某相遇,二人再次言语相争,并相互辱骂殴打,致被害人袁某某六处骨折和面部软组织损伤、唇粘膜破损,损伤程度轻伤一级。
2021年1月,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害人袁某某也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鉴于该案为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轻伤害案件,为修复邻里关系、促进邻里和谐,案件承办法官先是从被告人亲属入手,通过法、理、礼三方面的耐心分析,引导被告人亲属发挥“亲情”的力量,劝说被告人放弃赌气念头,诚恳解决问题。而后,与被告人辩护人进行沟通,希望辩护人向被告人提出积极的参考意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从轻处罚。经过大量调解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和解,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袁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据此,被害人撤回了对被告人的民事起诉。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因邻里纠纷引发本案,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承办法官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从“促和谐、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在调解中实行教育,既能让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给他人、社会造成的危害,使被告人从内心深处体会到对其处以刑罚的必要,促其认罪伏法、接受改造,也可以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及时得到赔偿,消除对抗情绪后被害人主动撤诉,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